聲請調解

日期

2024-12-11

案號

CYEV-113-嘉簡調-1013-20241211-1

字號

嘉簡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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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1013號 聲 請 人 黃光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有明文規定。查聲請人聲請狀未載明相對人之姓名、住居所,聲請程式有所欠缺。本院已調得相關登記資料,聲請人得聲請到院閱卷,並具狀補正相對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資料,並按相對人之人數提出更正後書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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