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4-12-11

案號

CYEV-113-嘉簡調-1021-20241211-1

字號

嘉簡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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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102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淑雅、許佩芸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調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相同。故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502號裁判意旨參照)。因此,如聲請調解之爭議法律關係係屬於形成訴訟之性質,應認不能調解。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許淑雅向原告申辦小額信貸,詎 料相對人許淑雅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討相對人許淑雅均仍置之不理,相對人許淑雅尚積欠聲請人合計新臺幣227,135元及信用貸款約定書所應清償之利息等,是以雙方確實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相對人許淑雅於積欠債務後,雖經聲請人積極催討,然相對人許淑雅至今仍未清償,又相對人許淑雅於112年7月18日將原為其所有嘉義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3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及同段750建號(門牌號碼垂楊路124巷8號、木造2層,一層31.11平方公尺、二層27.71平方公尺,合計58.8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待確認)建物(下稱合稱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許佩芸,致聲起人無法聲請強制執行系爭不動產,為保障聲請人債權,相對人應就系爭不動產,於112年7月18日經嘉義市嘉義市地政事務所以買賣(收件字號:112年嘉地字第078750號)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覆登記為相對人許淑雅所有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法律關係為請求塗銷相對人間就 系爭不動產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許淑雅所有,依法乃法院以裁判之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應以形成判決為之,顯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故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自屬於不能調解,爰依首開規定,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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