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9
案號
CYEV-113-嘉簡調-1066-20241219-1
字號
嘉簡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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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1066號 聲 請 人 周若湘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祺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 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緝字第20號裁定移送,起訴未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依卷附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原告被詐 欺匯款至人頭帳戶,且論以被告犯刑法第339條之4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99,977元,是原告起訴 請求被告給付109,977元,其中10,000元部分非因犯罪而直接受 損害,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 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 式之欠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9,977元,其中10,000元部 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