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6

案號

CYEV-113-嘉簡調-1081-20241226-2

字號

嘉簡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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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1081號 聲 請 人 甲(個人資料詳卷) 即 原 告 兼法定代理 乙(甲之父,個人資料詳卷)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個人資料詳卷)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逾期不補正,駁 回起訴。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 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第117條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第428條第1項規定「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第436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法第1055條第1項前段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第1089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 經查:  ㈠原告甲(起訴狀第1名原告)為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為原告 乙(起訴狀第2名原告)及原告甲之母,被告卯(起訴狀第12名被告)為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為被告辰(起訴狀第13名被告)及被告卯之父,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戶籍資料可稽。原告起訴狀未表明原告甲之全體法定代理人,並由全體法定代理人簽章,且未表明被告卯之全體法定代理人,難認合法。  ㈡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 所示;逾期不補正,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附表: 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應記載事項包含: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具狀人欄位:   1.表明原告甲之全體法定代理人,並由全體法定代理人簽章 。   2.表明被告卯之全體法定代理人。   3.其餘被告及兼法定代理人仍依起訴狀記載方式一併表明。  ㈡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  ㈢請求之原因事實。 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或影本14件(均應包含起訴狀附屬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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