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3
案號
CYEV-113-嘉簡調-1088-20250203-1
字號
嘉簡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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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1088號 聲 請 人 邱永豐 上列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亦有明訂。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狀僅記載「嘉義市○○段○○○段00000地 號土地所有權人」未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本院已調取相關土地登記謄本到院,請聲請人儘速閱卷後補正包含完整相對人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人之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