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

日期

2024-10-22

案號

CYEV-113-嘉簡調-700-20241022-1

字號

嘉簡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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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700號 聲 請 人 蘭潭DC-D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全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蘭潭DC-A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蘭潭DC-B棟公 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蘭潭DC-C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無因管理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年籍資料及其住居所,並檢附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被告之主管機關准予備查資料及組織報備證 明、最近主任委員當選證明,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訴狀內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起訴不 合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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