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4-10-14

案號

CYEV-113-嘉簡調-776-20241014-2

字號

嘉簡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776號 聲 請 人 鄭正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40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僅記載「租房糾紛」,未明確表明調 解之聲明,且係以小林先生、江先生、李阿忠為相對人,無法確認小林先生、江先生之真實姓名為何,且除小林先生外,並未載明江先生及李阿忠之住所或居所,聲請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1日送達,有聲請人送達證書、本院聯合服務中心民事收文收狀處之查詢簡答表、簡易庭收文收狀處之查詢簡答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存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可認為不能調解,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聲請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