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04

案號

CYEV-113-嘉簡調-795-20241004-1

字號

嘉簡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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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795號 聲 請 人 張秋蘭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美英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 度交附民字第77號裁定移送,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 逾期不補正,駁回起訴。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 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經查:原告於本院刑事庭113年度交易字第249號刑事案件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2,420元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因上開刑事案件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則依前揭條文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2,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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