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08
案號
CYEV-113-嘉簡調-798-20241008-1
字號
嘉簡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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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79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莊基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銘聖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 4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