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0-16
案號
CYEV-113-嘉簡調-802-20241016-1
字號
嘉簡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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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80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吳曜章 吳承鴻 上 二 人 共同代理人 黃馥瑤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吳○○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附表所列事項,及按應受送達 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則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 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所記載之相對人即被告吳○○,未列其真實 姓名,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駁回其訴。(相關建物謄本資料已調得,可來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附表 1、原告應補正被告吳○○之真實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