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4-10-21

案號

CYEV-113-嘉簡調-803-20241021-1

字號

嘉簡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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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803號 聲 請 人 阮碧璿 相 對 人 林英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調解聲請狀固記載相對人戶籍址為臺南市、居所地為 高雄市橋頭區,然查本件相對人戶籍址係位於高雄市橋頭區,有調解聲請狀記載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既相對人之戶籍址及現居地均為高雄市橋頭區,依前揭規定,本件調解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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