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4-10-07
案號
CYEV-113-嘉簡調-804-20241007-1
字號
嘉簡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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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804號 聲 請 人 王榮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信榮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買賣違約所生糾紛,聲請與相對人進行調 解,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70萬元。然依聲請人提出之土地買賣契約及存證信函均記載本件土地買賣之買受人為訴外人陳燦玲,聲請人僅為其代理人,並非本件土地買賣之當事人,即無從對相對人主張本件土地買賣所生權利,及請求相對人履行義務。是則,本件顯不能調解,依照前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