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5
案號
CYEV-113-嘉簡調-808-20241025-1
字號
嘉簡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808號 原 告 許怡仙 被 告 溫靜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是在桃園,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起訴狀雖稱被告侵害配偶權行為地在嘉義,惟並未提出任何資料釋明,無從認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