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15

案號

CYEV-113-嘉簡調-825-20241015-1

字號

嘉簡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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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82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古素珍 代 理 人 王碧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萬來、林秦來、林秦守、林弘毅、林佳賢、林 俊谷、林國楠、林清全、林詠題、林文烽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起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 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異動索引(須有完整姓名)、地籍圖謄本。 二、請提出: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林萬來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其中關於死亡、更名、監護、輔助宣告、結婚、子女等,請勿省略),如上開土地之共有人死亡,請提出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或代位繼承情形,其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亦須提出)及現存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其中關於死亡、更名、監護、輔助宣告、結婚、子女等,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上開各代之繼承人有無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 件(例如法院家事庭回函或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查詢)。 四、如有合法繼承人未列於起訴狀內,請追加為被告;如有繼承 人未辦理繼承登記,請追加訴之聲明請求該等繼承人為繼承登記,並提出最新完整之「被告、地址、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之起訴狀正本及按對造人數數量之繕本。 五、請於地籍圖謄本上草繪分割方案,若需保持共有,請併提出 該共有部分被告之保持共有同意書。 六、請陳報前開土地目前使用現況及地上物照片。地上物若是建 物,請一併陳報該建物照片、門牌號碼、所有權人及房屋稅籍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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