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16
案號
CYEV-113-嘉簡調-836-20241016-1
字號
嘉簡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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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836號 聲 請 人 張朝喜 住嘉義縣○○鄉○○村○○00號之2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柏瑋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被告蘇柏瑋(Z000000000) 之繼承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戶政機關所核發蘇柏瑋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年籍、住居處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除死亡、監護或輔助宣告、更名外,其餘省略)及製作繼承系統表,並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情形,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被告詠順建材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及提出相關商業登記資料,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 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查: (一)原告起訴之被告蘇柏瑋已於起訴前死亡並無當事人能力,另 其繼承人之個人資料不明,以致無法確認審判對象及文書無法送達,起訴不合程式及無法確認當事人能力,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原告起訴之被告詠順建材有限公司未列法定代理人,起訴不 合程式,且依原告所提出公司名稱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雖有該公司存在,但公司設立地址並非起訴狀所列地址,以致無法確認審判對象及文書無法送達,亦無法確認當事人能力,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二、另起訴聲明係敘明「被告應賠償」,於當事人欄註明「連帶 賠償 詠順建材有限公司」,究竟有無請求連帶賠償,請確認後更正正確訴之聲明。 三、另請陳報本件有訴外人蘇明利、林明德之調解筆錄內容及目 前履行情形(已獲得多少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