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09

案號

CYEV-113-嘉簡調-840-20241209-1

字號

嘉簡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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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84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楊紋奇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適格之全體被告(即補正完整被告之姓名、住 居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全體被繼承人 姓名「應繼分比例」附表之起訴狀,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均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宋怡君即宋淑君等之個人資料不明 ,起訴不合程式,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發函通知原告於文到7日內前來閱卷及提出被繼承人宋連貴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補正完整被告姓名地址之起訴狀及繕本,原告已於113年11月12日收受,並已於113年11月19日聲請閱卷,應可知悉被告之真實姓名、住居所,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適格之全體被告(即補正完整被告姓名、住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全體被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比例」附表之起訴狀,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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