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18
案號
CYEV-113-嘉簡調-848-20241018-1
字號
嘉簡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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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848號 聲 請 人 黃浚楷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易帥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凃健峻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 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 4,5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6,61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