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9

案號

CYEV-113-嘉簡調-880-20241219-1

字號

嘉簡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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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88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何健雄 代 理 人 湯光民律師 陳亭方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中和、陳清山、陳竹清、陳 素女、陳張梅、陳明炎、陳麗琴、陳明居、陳麗敏、陳郁君、陳 慶儒、王宗興、陳志彥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陳張梅」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其中關於死亡、更名、監護、輔助宣告、結婚、子女等,請勿省略),完整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或代位繼承情形,其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亦須提出)及現存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其中關於死亡、更名、監護、輔助宣告、結婚、子女等,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上開各代之繼承人有無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 件(例如法院家事庭回函或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查詢)。 三、如有合法繼承人未列於起訴狀內,請追加為被告;如有繼承 人未辦理繼承登記,請追加訴之聲明請求該等繼承人為繼承登記,並提出最新完整之「被告、地址、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之起訴狀正本及按對造人數數量之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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