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28

案號

CYEV-113-嘉簡調-884-20241028-2

字號

嘉簡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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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884號 聲 請 人 劉志榮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劉毓誼 訴訟代理人 林威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佳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原告主張關於機車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 )9,325元部分,不在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暫 免繳納訴訟費用之範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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