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4-11-12

案號

CYEV-113-嘉簡調-938-20241112-1

字號

嘉簡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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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938號 聲 請 人 陳琪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羽辰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 期不繳,將駁回調解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之規定 繳納聲請費,此為聲請調解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萬元及 其遲延利息,應繳納聲請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經駁回調解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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