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4-12-30

案號

CYEV-113-嘉簡調-954-20241230-1

字號

嘉簡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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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954號 聲 請 人 蔡家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訂。調解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如其情形可以補正,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於調解聲請狀僅載明相對人蕭**,聲請人欲起訴 之對象,尚有未明,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提出完整相對人姓名及住居所之聲請調解狀及繕本,並依法繳納調解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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