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3
案號
CYEV-113-嘉簡-1004-20250203-2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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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10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鄧丞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怡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