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1-26

案號

CYEV-113-嘉簡-1020-20241126-1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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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102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洋頊律師即被繼承人王福長之遺產管理人間清 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9,4 47元(包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計算式詳卷),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7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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