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YEV-113-嘉簡-1036-20250317-2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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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1036號 原 告 王亦令(陳葉青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彭曉燕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原告陳葉青之繼承人王亦令承受其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5條規定「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第178條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經查:原告於訴訟中死亡,繼承人為王亦令,此有戶籍資料在 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家事庭113年度繼字第2078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查明。因王亦令與被告均不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以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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