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10
案號
CYEV-113-嘉簡-1044-20241210-1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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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1044號 原 告 王怡菁(即王慶泉之繼承人)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淳賢(即王慶泉之繼承人) 被 告 陳信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萬元。 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2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應 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備程式,審判長應定期間命補正,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應認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甚明。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2萬元,本件訴訟標 的應核定為42萬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520元,原告起訴時未一併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第1項抗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不得單獨對本裁定第2項為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