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17
案號
CYEV-113-嘉簡-1045-20250217-3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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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104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梁丞薰 被 告 黃中村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清香 被 告 黃賢德 黃淑珍 黃淑娟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黃蓮 受 告知人 黃才課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 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第2頁第11行關於「年度司 執字第8900號債權憑證」之記載,應更正為「年度執字第8900號 債權憑證」;第13至14行關於「坐落於嘉義市○區○○段000○000號 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坐落於嘉義市○區○○段0000○0000 號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