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1-15
案號
CYEV-113-嘉簡-1053-20250115-1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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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鄭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嘉簡字第105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1 月1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 1月15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芙蓉 法院書記官 江芳耀 通 譯 李苑如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2,253元,及其中108,917元 從民國113年9月10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為 1,330元,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江芳耀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