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2-16
案號
CYEV-113-嘉簡-1054-20241216-1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1054號 原 告 陳慶龍 上列原告與不詳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以訴狀補正被告及法定代理人,並 提出訴狀繕本或影本1件;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 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第428條第1項規定「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第436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經查: ㈠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及法定代理人,起訴不合程式。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 ㈡被告如為本院民事執行處113年度司執字第44000號事件債權 人,應補正為「被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紀睿明」,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以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