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9

案號

CYEV-113-嘉簡-1056-20250109-1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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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A女、B女(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黃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嘉簡字第105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1 月9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 1月9 日在本院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芙蓉 法院書記官 江芳耀 通 譯 董麗卿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A女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7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B女2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依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及言詞辯論期日所述。並聲明:如主文   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已經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   資料為證,並且有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30號刑事判決可以   佐證,被告也沒有到庭或提出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   實。審酌原告二人、被告的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狀況;原告   二人因本件性侵刑事案件,受有相當程度的精神痛苦;原告   及被告財產情況,有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附卷可查;斟   酌被告加害手段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告請求的精神慰撫金為   適當。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金額,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江芳耀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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