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9
案號
CYEV-113-嘉簡-1056-20250109-1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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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A女、B女(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黃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嘉簡字第105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1 月9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 1月9 日在本院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芙蓉 法院書記官 江芳耀 通 譯 董麗卿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A女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7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B女2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依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及言詞辯論期日所述。並聲明:如主文 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已經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 資料為證,並且有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30號刑事判決可以 佐證,被告也沒有到庭或提出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 實。審酌原告二人、被告的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狀況;原告 二人因本件性侵刑事案件,受有相當程度的精神痛苦;原告 及被告財產情況,有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附卷可查;斟 酌被告加害手段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告請求的精神慰撫金為 適當。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金額,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江芳耀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