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
日期
2024-12-12
案號
CYEV-113-嘉簡-1068-20241212-1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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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06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徐永鈞 被 告 陳成泉 陳秀儉 陳成訓 郭思穎 郭洧绮 被 代位人 陳森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而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要旨參照)。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無容於遺產分割時,仍就特定遺產維持「公同共有」之餘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457號判決要旨參照)。揆諸上開說明,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否則其訴在法律上為顯無理由。又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應對其債務人陳森發之被繼 承人陳田所遺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惟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僅就被繼承人陳田遺留之「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788.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30.5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03.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035.3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予以裁判分割,然觀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載,被繼承人陳田尚另有不動產亦為遺產,是原告非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但其情形可以補正,本院乃於113年11月1日裁定原告於裁定送達15日內補正,原告於113年11月7日收受,迄今原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嘉義簡易庭查詢表可佐。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顯無理由,因此,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