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日期

2024-12-12

案號

CYEV-113-嘉簡-1078-20241212-1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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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1078號 原 告 何忠家 被 告 鍾宜倫 王思婷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萬元。 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應具備 之程式。原告起訴未具備上開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遵期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訴請被告塗銷原告以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0○00 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32分之1(下稱本件土地)為被告王思婷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查,本件土地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069,676元【算式:〈(312㎡×19,114元/㎡)+(471㎡×19,223元/㎡+(283㎡×17,362元/㎡)+(1,175㎡×12,169元/㎡)〉×1/32=1,069,6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被擔保債權為5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0萬元。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400元, 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第1項抗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不得單獨對本裁定第2項為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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