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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18
案號
CYEV-113-嘉簡-1098-20241218-1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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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1098號 原 告 蔡宗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玉慶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9,112元,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足裁判費,核與前開應備程式 不合,應予補正。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9,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