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1-02
案號
CYEV-113-嘉簡-1098-20250102-2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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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1098號 原 告 蔡宗良 被 告 林玉慶 楊彩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玉慶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 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9,112元,本院已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3年12月23日由聲請人指定送達代收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嘉義簡易庭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佐,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78條、第95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