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1
案號
CYEV-113-嘉簡-1107-20250221-1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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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107號 原 告 劉蘭珍 被 告 鄭淑娟 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 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345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可能因 此幫助他人從事詐欺行為而用以處理詐騙之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6月13日19時許,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福全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及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及密碼,以通訊軟體「LINE」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嗣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取得前開帳號及密碼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系爭帳戶,旋均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原告因被告幫助犯洗錢罪之不法行為,受有360,000元之金錢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對於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76號判決之犯罪事實 無意見,但目前沒有錢可以還等語。 三、本院得心證的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將系爭帳戶之帳號及密碼,以通訊軟體「LINE 」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後,原告遭附表所示詐騙方式詐騙而匯款360,000元至系爭帳戶中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76號判決書(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24頁)及上開刑事案件資料即系爭帳戶交易明細、原告及被告警詢筆錄、匯款憑證、對話紀錄等(見刑事資料卷)核閱屬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共同侵權行為之成立,必共同行為人均已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且以各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不法之行為,均係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始克成立。查原告既遭詐欺集團詐騙而匯款至系爭帳戶,由詐欺集團成員將款項轉匯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去向,而造成原告財產上損害,依上開規定自應屬共同侵權行為,是被告自應與詐欺集團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至被告雖另辯以目前沒有辦法還這些錢等語,惟按有無資力 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準此,原告依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因遭詐騙集團成員詐騙而匯入系爭帳戶款項36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 36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7月21日(送達證證書見附民卷第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本 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 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毋庸繳納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故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附表: 被害人 即原告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以帳戶 明細記載交易時間為主)、金額及匯入帳戶 劉蘭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1日某時許起,透過「臉書」暱稱「林耀」、「LINE」暱稱「林耀東」與原告聯繫並取得信任後,再邀約其匯款投資詐欺集團所虛擬設立之外匯期貨網站,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於112年6月27日12時53分許,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36萬元至系爭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