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2-20

案號

CYEV-113-嘉簡-1109-20241220-1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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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110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賴明政即賴聰色 賴素珍 何峻瑋 何敏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40元。查原告起訴狀聲明確認被告間 就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抵押權設定擔保之債權 不存在,而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為200,000元,被告賴明政 即賴聰色按上開土地應有部分公告現值計算之價額為359,525元 (計算式:面積*公告土地現值*應有部分=985*7,300*1/20=359, 525),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66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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