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2

案號

CYEV-113-嘉簡-1136-20250212-1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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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被 告 曾祥義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嘉簡字第113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1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 114 年2 月12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芙蓉 法院書記官 江芳耀 通 譯 李苑如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73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110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0,其餘由原告負擔。並 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為333元,及應於判決確定的 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江芳耀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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