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日期
2025-03-14
案號
CYEV-113-嘉簡-1140-20250314-2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1140號 原 告 蔡旻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世茂、蕭世乙、蕭世楹間確認通行權存 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 段、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304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為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