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日期
2025-01-23
案號
CYEV-113-嘉簡-1152-20250123-2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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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1152號 原 告 許益誠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謝豪祐律師 被 告 黃祝華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3,2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撰狀日期 民國114年1月21日書狀訴之聲明,核定為533,611元〔計算式:圍 牆以外地上物占用之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96.62+46.43+25 .89+38.4+27.35+145.63+95.69)*1,100=523,611,圍牆占用之 土地面積難計,為求訴訟經濟,爰核定為10,000元,523,611+10 ,000=533,61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 0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