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日期
2024-11-01
案號
CYEV-113-嘉簡-239-20241101-2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239號 原 告 雷光圓 被 告 何明財 何嘉富 何文賢 何嘉惠 李春枝 何凱翔 何俊宏 柯金玉(何明福之繼承人) 何應欽(何明福之繼承人) 何瑞堯(何明福之繼承人) 何心怡(何明福之繼承人) 上開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1日上午11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下午4時宣判,惟上開宣示判 決期日適遇康芮颱風侵襲,本院轄區停止上班上課,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