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0-15

案號

CYEV-113-嘉簡-354-20241015-2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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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35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廖清福 被 上 訴人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附帶上訴人林春 風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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