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等
日期
2025-02-07
案號
CYEV-113-嘉簡-361-20250207-2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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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3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仲美 曾郁瑩 曾郁倩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清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4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前已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81,157元,兩造未聲明 不服而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5項規定,法院及當事人 應受拘束。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99元,上訴人未繳納,本 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