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01
案號
CYEV-113-嘉簡-382-20241001-2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3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名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逸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固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經移送民事庭後,依刑事訴訟法第 490條但書規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是上訴人之上訴,依法應 徵收裁判費。次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8,99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