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日期

2025-02-18

案號

CYEV-113-嘉簡-387-20250218-3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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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3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鄒林香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香琪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足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8,32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565元,上訴人已繳納5,175元,尚應補繳3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到院,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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