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04
案號
CYEV-113-嘉簡-434-20241004-2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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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434號 原 告 丁郁秀 訴訟代理人 董森健 被 告 華麗汽車行 法定代理人 賴明慧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 鄒宗育 複 代理人 林柏憲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宣判,惟上開宣示判 決期日適遇山陀兒颱風侵襲,本院轄區停止上班上課,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