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9
案號
CYEV-113-嘉簡-460-20241209-3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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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4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列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珈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2,95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 規定補正上訴理由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