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CYEV-113-嘉簡-491-20241007-1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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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491號 原 告 翁惠雯 訴訟代理人 林子恒律師 被 告 王重傑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賴巧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被告聲請送社團法人嘉義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嗣鑑定 有結果再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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