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日期

2024-10-07

案號

CYEV-113-嘉簡-508-20241007-1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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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508號 原 告 曾世宏 曾建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家祺律師 被 告 陳右農(即陳竹川之繼承人陳景星之繼承人) 陳家星(即陳竹川之繼承人) 陳雪芬(即陳竹川之繼承人) 陳雪芳(即陳竹川之繼承人) 陳雪玲(即陳竹川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塗銷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陳右農、陳家星、陳雪芬、陳雪芳,經合法送達,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或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本件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規定之情形,因此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及同段841地號土 地分別為原告曾世宏、曾建為所有,各該土地設定有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均登記為民國72年12月13日,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之請求權至遲從72年12月13日起算至87年12月13日時屆滿15年而消滅,抵押權人亦未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實行抵押權,系爭抵押權即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於92年12月13日消滅。㈡系爭抵押權既已消滅,抵押權人陳竹川未塗銷抵押權登記,自對原告之土地有所妨害,查陳竹川已經於100年5月21日死亡,被告為其繼承人或再轉繼承人(被告陳右農為陳竹川繼承人陳景星之繼承人),原告自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訴請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等語。㈢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之答辯:  ㈠被告陳雪玲答辯略以:被告亦認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應該 已經消滅,但原告如於起訴前向被告主張塗銷抵押權登記,被告定會盡力協助辦理,原告即不必提起本件訴訟。因此,如被告因敗訴而必須負擔訴訟費用,對於被告顯不公平,被告應不必負擔本件訴訟費用。  ㈡其餘被告沒有為聲明及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的事實,被告沒有爭執,應可採信。  ㈡系爭抵押權既已消滅,而仍登記於原告所有之土地上,對於 原告之土地所有權自有妨害,又系爭抵押權登記權利人陳竹川已經於100年5月21日死亡,被告為其繼承人或再轉繼承人,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訴請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於法有據。  ㈢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所有權妨害排除請求 權)規定,請求被告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命被告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爰不職權為假執行 宣告。 六、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共同訴訟人因 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分別有明文規定。同法第80條、第81條第1款雖分別規定「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並能證明其無庸起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因下列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一、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然依「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規定,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之申請人為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及受委託人。為落實個人資料保護,維護民眾權益,利害關係人係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情形之一者,始得繳驗身分證明及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㈠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㈡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㈢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㈣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㈤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㈥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準此規定,原告於提起本件訴訟前,尚難查得陳竹川已經死亡而被告為其繼承人,以及被告之個人資訊等資料,自難以在起訴前對被告主張權利而得被告之同意塗銷系爭抵押權。是本件不能認原告無起訴之必要或其起訴行為非為伸張其權利所必要。是則本件訴訟費用仍應由被告連帶負擔。被告所為抗辯,並非可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附表                  抵押權標的 抵押權內容 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 權利種類:抵押權;收件年期:民國57年;字號:嘉地水字第004402號;權利人:陳竹川;債權額比例:全部;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100,000元;存續期間:72年12月13日;清償日期:(未記載);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權利標的:所有權;設定權利範圍:4488/7788;設定義務人:曾清治。 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 權利種類:抵押權;收件年期:民國57年;字號:嘉地水字第004402號;權利人:陳竹川;債權額比例:全部;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100,000元;存續期間:72年12月13日;清償日期:(未記載);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權利標的:所有權;設定權利範圍:4488/7788;設定義務人:曾清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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