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2-11
案號
CYEV-113-嘉簡-538-20241211-2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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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53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鯤進 被 告 黃雅茹 上列當事人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9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3年9月9日所為之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 「今景貴志」之記載,應更正為「今井貴志」。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 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院前開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有誤寫 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