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29
案號
CYEV-113-嘉簡-548-20241029-1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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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548號 原 告 林宗賢 被 告 呂炫德 訴訟代理人 游鎮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