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06

案號

CYEV-113-嘉簡-558-20250206-3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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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558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謝秀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家騏、蕭志勇即承洋土木包工業、伍灃 營造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8,917元【計算式 :請求賠償金額1,072,734元-第一審判決賠償金額773,817元=29 8,9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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